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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境即退税!税务总局支持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

发布时间:2025-02-07浏览次数:295次

2025年2月6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决定对纳税人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简称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离境即退税”。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信息,即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离境即退税” 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3 号《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 申报方式
    • 已实现销售: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 未实现销售: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按照 “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 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报关离境后,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3. 申报要求
    • 填写标识:在申报明细表的 “退(免)税业务类型” 栏内填写 “海外仓预退” 标识(业务类型代码为:HWC - YT)。
    • 区分申报:区分未实现销售的货物和已实现销售的货物,分别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申报;未作区分的,均视为货物未实现销售,统一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同一项号下的货物,未全部实现销售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进行区分申报,也可将该项号下的全部货物视为未实现销售,统一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
    • 申报序号和关联号: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单独的申报序号、外贸企业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出口预退税。
  4. 核算规定
    • 核算期限:已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核算期截止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外贸企业在核算期截止日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核算期是指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的次月 1 日至次年 4 月 30 日。
    • 核算处理:核算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应当对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计算的应退(免)税额与出口预退税额的差异情况进行确认。不存在差异的,纳税人确认 “无需调整申报”,办结核算手续;存在差异的,纳税人确认 “需要调整申报” 并进行调整申报后,办结核算手续。核算时货物仍未实现销售的,纳税人确认 “需要调整申报” 并全额缴回出口预退税后,办结核算手续。后续待该笔货物实现销售后,纳税人可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5. 特殊情况处理:已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但尚未办理核算的纳税人,需要变更退(免)税办法、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应当先行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待其办结核算手续并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税务机关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6. 单证备案
    • 补充单证:无法取得出口合同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海外仓订仓单、自营海外仓所有权文件、租赁海外仓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佐证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资料等进行单证备案。
    • 销售佐证资料:纳税人应将销售记账凭证、销售明细账等可以佐证货物已实现销售的资料作为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的,应当在货物实现销售后 15 日内,完成销售佐证资料的留存工作以备税务机关核查;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 15 日内,完成销售佐证资料的留存工作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
  7. 税务核查: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及核算。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审核办理出口预退税及核算,发现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核查排除疑点后再行办理。税务机关在开展核查时,应当一并对实际销售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未按规定留存销售佐证资料或销售佐证资料为伪造、虚假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并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查实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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