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退换你了解多少?
发布时间:2024-12-20浏览次数:1056次
对来、进料加工正在执行的手册或电子账册项下出口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时,允许企业凭成品退换合同在同一手册或电子账册项下按“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管理。
成品退换分“来料成品退换(4400)”和“进料成品退换(4600)”。
成品退换时,应先按“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成品,再出口品质、规格符合要求的成品。手(账)册的成品退换申报的进出口监管方式应当对应,数量、金额应当一致。
成品退换时:
(1)进口环节,企业应先按“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成品;
(2)维修环节,企业对退换的成品进行加工、维修或更换;
(3)出口环节,企业申报出口品质、规格符合要求的成品。
(1)成品退换合同;
(2)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3)需加工、维修或更换的证明材料。
成品退换过程中用于加工、维修或更换的料件,企业一般有如下来源:
(一)一般贸易征税进口;
(二)国内采购;
(三)保税料件用于成品退换的,不纳入工艺性损耗。
(一)通过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替换的,由企业自行处置;
(二)通过保税料件替换的,由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经海关总署令243号-3修改)的相关规定办理。
(1)同一手(账)册的成品退换申报的进出口监管方式应当对应,尤其是在加工维修后出口成品申报时,数量、金额应当一致。
(2)对于已经核销的加工贸易手册(账册)项下的出口成品,退换时不得按照“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申报;
(3)以“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成品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口,确实不能出口的,由企业按海关总署令第111号(海关总署令243号-3修改)的相关规定办理。
(4)企业报核时,应检查成品退换部分进出口数量金额是否一致,或已进口未出口的成品是否按规定进行补税。
对实施账册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因出口成品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需办理成品退换手续,无法在同一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内完成的,经主管海关同意,企业可在同一账册项下跨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相关手手续。
涉及新旧账册切换的,企业在旧账册最后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出口货物无法在本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成品退换”手续的,经企业书面申请海关同意后,可在新设账册的首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要求
1“成品退换”方式进口时限不得超过下一个核销周期 (年度申报周期)截止日期,“成品退换”方式出口时间不得超过退换进口之日起下一个核销周期 (年度申报周期)截止日期。
2确实不能复出口的,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相关规定办理。
电子账册企业办理跨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出口成品退换需提供的材料有:
1《加工贸易账册企业成品退换跨周期处置申请表》
2成品退换合同
3原出口报关单
4成品退换进口后复出口跨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的,还需提供成品退换进口报关单
5需加工、维修或更换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