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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进口须知:准入、注册、查验、监管要求请牢记!

发布时间:2023-08-15浏览次数:484次



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肉类食品的安全更成为了社会关注的重中之重。今天,诚业君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肉类的入境程序和要求。


进口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三大环节

第1步  入境前准入

第2步  入境时 检查 检验 检疫

第3步  入境后监管


一、入境前准入


体系评估 议定书签署

什么国家(地区)什么样的食品会被获准进入中国市场?


证书确认

输华肉类官方卫生证书是国外官方主管部门对其输华陆生动物源性食品进行检疫检验的重要官方证明文件,以证明其产品符合中国和原产国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企业注册

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详情请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


检疫审批

中国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制度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原则,对准备输入境内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进行审查,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境的过程。


肉类产品审批范围

可供人类食用的屠宰畜禽胴体及其分割产品、脏器、副产品,包括冰鲜肉类、冷冻肉类、腌制肉类、熏制肉类等。


二、入境时 检查 检验 检疫


 单证核查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核销管理:

3个“一致”

①检疫许可证上的申请单位应与申报的收货人一致。

②检疫许可证上的品名、产地、输出国家(地区)、用途、指定口岸/查验场、目的地、运输路线等应与报关单、卫生证书、贸易及运输单证上的内容一致。

③报关产品的来源国家、企业和品种等信息与总署最新公布《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中有关信息一致。


加强单证事后监管

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的报关单证,应要求企业按相关规定妥善保存纸质原件。对国外官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原件,必要时可要求企业在货物通关后交海关验核、留存。


现场查验


指定监管场地:

进口肉类须运抵指定监管场所

货物应运至进口肉类指定监管场地后,海关人员在现场对货物进行开箱查验,并留存能清晰显示“三原”信息(原箱、原封、原证书)、卸货过程的视频监控、照片等影像资料。


检查集装箱、封识是否完好,是否与官方卫生证书所列一致。

检查集装箱的温度记录装置是否工作正常,所显示温度是否符合要求。

开箱后,查看货物的堆放是否整齐,是否有被搬动过的迹象以及是否有其他不合理堆放的情形。

核对货物的品名、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日期、批次号、包装形式、唛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证书编号(若适用)、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若适用)、官方标志或封识(若适用)等信息,是否与证书一致。


货物感官检验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与输出国家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执行,其中鲜(冻)畜、禽产品应符合GB2707标准要求,腌肉、腊肉、风干肉应符合GB2730标准要求。

a. 货物是否有解冻迹象;

b. 是否有毛污、血污、粪污;

c. 有无出血、炎症、脓肿、水疱结痂、结节性病灶、关节肿大膨胀等病变;

d.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e. 是否有寄生虫及包囊、生活害虫、异物及其他异常情况等;

f. 是否夹带有禁止进境物;

g.其他总署规定的感官检验要求。


  放行或检疫处理


海关放行信息自动发送至监管场所,企业根据海关的放行信息,办理实货提离手续。

经现场查验发现,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以外项目不合格的,查验人员应书面告知进口企业并监督其在指定监管场地内进行一次性技术处理。处理后经检验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允许进口;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整改记录应及时归档保存。

企业申请对外索赔的,视情况出具《卫生证书》(适用于检验不符合要求)或《兽医卫生证书》(适用于检疫不符合要求,或检验检疫均不符合要求)。


三、入境后监管


  回顾性检查

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安法第98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召回

食安法第94条: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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