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外贸行业迎来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区域全年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正式生效。
RCEP外贸实务查询APP平台是RCEP山东企业服务中心,在今年1月1日RCEP生效当天开通的线上查询平台,可以提供RCEP税费查询、原产地规则查询以及RCEP原产国认定服务,外贸企业和从业人员可以免费通过网页和微信小程序进入查询哦~
针对RCEP,小编整理了《RCEP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一起来看看吧。
RCEP
你填对了吗?
—RCEP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Q:什么样的货物可以申请RCEP原产地证书?
A:贸易货物在进口国降税清单范围内,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必要时符合相关关税差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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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
原产地标准
ORIGIN CONFERRING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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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标准
第10栏填写
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
“完全获得”(WO)
仅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 
“完全生产”(PE)
 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PSR)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
“税则归类改变”(CTC)
“区域价值成分”(RVC)
“化学反应”(CR)
适用成员国材料累积的
“累积规则”(ACU )
不满足特定原产地规则税则改变要求但适用于微小含量的
“微小含量”(DMI)
详细内容,可参考《RCEP协定文本》第三章,原产地规则。
独有内容
《协定》项下原产国
(地区)
RCEP COUNTRY OF ORIGIN
该项为RCEP证书独有内容,位置在证书第11栏,RCEP COUNTRY OF ORIGIN,企业在单一窗口申请证书时“协定原产国”默认为“CHINA”,“最高税率类型默认”为空,当产品确定原产资格后,可以按顺序判定货物的协定项下原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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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知识:
       RCEP原产地概念包括“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两个层次。由于区域内不同成员国之间存在关税差异,所以要先判定货物是否具备RCEP区域内原产资格,再进一步判定货物具体的原产国(地区)。因此,相关企业可以从两个层次把握RCEP项下原产地的判定。
情况
第11栏填写—《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
(1)被进口成员方列入协定附件一附录,但不满足协定附件一附录附加要求(即国内增值20%(DV20))的货物。
根据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注明为该货物在出口成员方的生产提供最高价值原产材料的成员方
(2)未被进口成员方列入协定附件一附录,且完全使用符合协定第三章第二条(二)的原产材料生产,但在出口成员方仅经过第二章第六条第五款所规定的微小加工的货物。
其他全部情况,包括:
注明出口成员方名称
(3)被进口成员方列入协定附件一附录且满足协定附件一附录附加要求(即国内增值20% (DV20))的货物;
(4)符合协定第三章第二条(一)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
(5)未被进口成员方列入协定附件一附录,且符合协定第三章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相关要求的货物;
(6)未被进口成员方列入协定附件一附录,完全使用符合协定第三章第二条(二)的原产材料并在出口成员方的生产工序超出第二章第六条第五款所规定的微小加工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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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尽管有上述规定,协定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款规定进口方可申请享受以下任一优惠待遇:
       ——在所有提供了原产货物生产所使用的原产材料的成员方中,进口成员方对同一原产货物适用的最高关税税率(协定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款(一));
       ——进口成员方对其他成员方同一原产货物所适用的最高关税税率(协定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款(二))。
       当《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时,根据出口商/生产商和进口商提供的信息,注明适用最高关税税率的成员方名称,如适用协定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款(一)应在其后标注“*”,如适用协定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款(二)应在其后标注“**”。例如:澳大利亚*或印度尼西亚**。

规范申报
证书栏目填写

出口商和收货人/进口商
在第1栏、第2栏分别列明出口商,收货人/进口商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和国家。
生产商
如已知,在第3栏列明生产商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和国家。如有多个生产商,则在第3栏注明“详见第8栏”(SEE BOX 8),并在第8栏列明每项的生产商信息;如生产商要求信息保密,则可注明“保密”(CONFIDENTIAL),但相关部门或授权机构可要求提供生产商信息;如生产商详细信息未知,则可注明“无法提供”(NOT AVAILABLE)。
货物名称
第8栏每项货物名称必须详细,以使验货的海关关员可以识别。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度(HS)
应根据协定第三章附件一填写出口货物6位HS编码。
FOB价格
仅当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为区域价值成分时,需要在第12栏注明FOB价格。
发票
应注明每项商品对应的发票编号和日期。如果有多个发票,应分别注明每项商品对应的发票编号和日期。此发票是指为进口成员方进口货物而签发的发票。如进口发票不是由出口商或生产商签发的,根据协定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第17栏“第三方发票”应打钩(√),且签发发票的公司名称及国家应在第14栏注明。
背对背原产地证书
如为根据协定第三章第十九条签发的背对背原产地证书,第17栏的“背对背证书”应打钩(√),且第一个出口成员方开具的原始原产地证明的编号、签发日期、签发国家、《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应在第14栏注明。如有经核准出口商编号,也应在第14栏注明。
补发
如根据协定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八款规定补发证书,第17栏“补发”应打钩(√)。
经认证的副本
如根据协定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九款规定签发经认证原产地证书副本,“经认证的副本”字样和“经认证的副本”签发日期应在第14栏注明。
官方使用
进口成员方海关可根据其国内法律法规,在第5栏相应框内打钩(√)。
备注
第14栏仅应在必要时填写,并包括本背页说明第10、11、13项所规定的信息。

自助打印
《协定》项下输新加坡、泰国、日本、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原产地证书可为自助打印证书,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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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途货物
《协定》生效之前已经从其它成员方出口,尚未抵达我国的在途货物,进口人在2022年6月30日前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明的,可以申请享受《协定》项下协定税率。
《协定》生效之前已经从我国出口,尚未抵达其他成员方的在途货物,2022年6月30日前,申请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经核准出口商可以开具原产地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