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进口食品321全注册以生产日期为准!(而非到港日期)
中国作为进口食品农产品的最大国家,从全世界二百多个国家进口各种琳琅满目的食品。因此难免还有一些境外企业不熟悉、不了解、甚至不知道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在华注册。今天小编整理了一下有关于境外企业注册的资料,来看看吧!


意思就是从日常生活中的买卖房子、车辆年检等事情,到商业上的进口清关、打官司等等,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那么境外企业注册这事,也可以请人代办。不过要注意:

18类以内的,必须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不能自行注册或者委托代理人注册。必须通过官方注册的18类是这些:
这18类可分为3大类:
(1)动物源性食品(7类):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
(2)植物源性食品(9类):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
(3)加工食品(2类):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18类以外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可以自行注册,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

授权委托书怎么写?上述释义指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提出注册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本条规定的申请材料,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但官方并未发布授权委托书的统一格式。
小编根据官方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设计了如下授权委托书样式,供大家参考。
在今天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举办的“进口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公益性讲座”上,海关系统专家对进口食品从业者和境外生产企业广泛关注的“注册编号”标注问题进行了答疑: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规定“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明确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产品按照248号令要求“标注注册编号”,2022年1月1日之前生产的产品,仍然按照原有的规定执行。
之前很多人问:这个“1月1日”是指食品到达中国港口的日期,还是生产日期?现在明确了“1月1日”指生产日期,那么意味着有相当一部分生产日期在2022年1月1日之前的产品仍然可以按照原有规定继续进口。——这相当于又增加了1-3个月的时间,从而更有利于国外出口商和国内进口商做好更充足的准备。
进口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注册编号,还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企业需要取得中国进口食品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资格。二是进口食品内、外包装上标注的注册编号应为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或者中国官方在华注册编号。


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在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注册编号,是为了保障我国消费者的知情权,清晰、准确地向消费者传达进口食品注册信息,增强消费信心。如何准确标注,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已注册生产企业应当标注注册编号。已注册企业可以任意选择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是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给予企业便利和自主选择权。长远来讲,海关鼓励境外企业选择标注在华注册编号。
二是内、外包装上标注“注册编号”要求明确。海关对注册编号标注的位置没有限制,对于印制或喷码以及标注的形式也没有具体要求。据海关系统专家解读,同一个销售单元的进口食品,其内包装或外包装任意位置标注准确的“注册编号”即可,无需在内包装和外包装上分别标注。
纸箱是同一个销售单元,里面装有几块单独包装的肉;按照上述要求,那么只需要在纸箱外面的标签(红框所示)上标注“注册编号”即可,而无须在里面的每块肉的包装上同时标注“注册编号”。
此外,对于一个销售单元包含独立包装的可单独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根据248号令释义规定,在食品标签上标注注册编号,应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相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