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贸易实务中, 提单流转过程中的操作失误也可能导致收货人持有正本提单而无法提货。例如, 承运人签发了空白指示( To Order ) 提单, 或托运人指示( T o Or der of Shipper) 提单后, 且贸易商之间约定使用汇付或托收结汇方式, 托运人在向收货人寄送货运单据时, 因种种原因没有对提单适当背书。当进口商收到这种正本提单后, 因提单背书缺乏连续性, 不符合提单操作规程的基本要求, 即进口商无法证明其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在此情况下, 船公司或其卸货港代理不会向该提单持有人放货。此时, 若将提单再寄回托运人补加背书, 有可能导致延误时间。于是, 持有无托运人背书提单的进口商, 为了尽快提货, 通常要求“电放”货物。